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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2:32:55
200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浦东新区政府可以就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综合配套改革做出相关决议决定。
在2014年8月下旬兰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立法学会年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杨景宇和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对科学立法也做了个性化阐述。但值得注意的是,科学立法是中国立法活动中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提法。
五是,要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要避免重权力、轻责任,特别是国家机关只有权力、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也要避免过于强调国家机关责任而忽视其权力的情况。四是,赋予某一国家机关的某项权力,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以及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启动程序,是由宪法法律规定的,目前情况下要做大的改革,存在困难。加强立法逻辑建设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注意立法逻辑与立法语言的关系。二是,对立法中遇到的问题不急于做出规定,先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宁可立法速度慢一点,也要保证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过程中,就十分注重对法律条文不断补充和细化,草案条文从原来的65条到72条,最后增加到101条,规定越来越具体,是立法向精细化发展的典型。地方立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或者对地方性事务的具体规定,更该当在精细化上下功夫。张春生则认为,不宜将科学立法解读为法的内容的科学化,否则就等于将法律法规与科学结论划上了等号。
举例来说,宗教是不科学、反规律、反真理的,但却时常对立法起到支配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与推进国家法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当前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就是有的法律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这里的科学立法是指立法内容的科学。一方面,立法研究关注不到立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或者即使关注到实践问题,但研究的成果与实践脱节。
有观点认为,民主立法是指立法内容要充分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是说,民主立法是指立法内容的民主。实践中,有些法制定的成本很高,制定后虽然没有多少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但法本身也没起什么作用,这样的法也谈不上有什么科学性。
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从性质上说是政治领导。三是,赋予某一国家机关的某项权力,是否符合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为实现科学立法,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机关应当从不同的方面,对几十年来立法技术的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总结,并加大力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入研究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立法技术规律。这方面,尚有不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的空间。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科学立法既是一个理论课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实践课题。张德江委员长在前述地方立法工作会议上要求,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的立法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张德江委员长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科学严密地设计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努力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大国,风俗民情、文化传统等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很大影响,立法既不能回避又难以轻易改变这些历史遗留因素,如不能理性对待和处理,则可能使社会生活和立法均处于被动。二是,对立法中遇到的问题不急于做出规定,先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宁可立法速度慢一点,也要保证质量。
我国长期处于改革阶段的实际,就决定了很多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这在客观上增加了立法预见的困难,以及实现科学立法的困难。立法语言是立法技术的重要内容,一部高质量的法离不开好的立法语言甚至标点符号。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平衡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在名称上,基本都冠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等。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有特色、解决问题、在本地方管用的原则,反对求大求全,盲目追求体系和体例结构的完整性。这是立法策略的一个重大转变,符合立法活动的基本规律。由上可见,科学立法是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适应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三是,对立法专题既要重视实证研究,也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
四是,立法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时,有没有从某一领域事业发展长远和全局的角度考虑该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二是,要从上海的市情、民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准确认识把握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市特殊性。
三是,要站在改革开放的前沿,准确预见上海市局部社会关系的立法对国家全局性社会关系发展方向带来的辐射和传导作用,努力用地方立法引领全国性的改革开放。三是,对于上位法明确规定的权利自由,下位法在制定执行性规定时有没有准确、完整地体现上位法的立法精神。
五是,要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要避免重权力、轻责任,特别是国家机关只有权力、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也要避免过于强调国家机关责任而忽视其权力的情况。这时候,由立法机关工作机构设计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就会为解决问题打下好的基础。
制定法律规范需要付出相当的成本,付出的成本越低,收到的效益越高,这样的立法就越经济,也只有这样,立法才越有价值。一是,赋予某一国家机关的某项权力,是否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体制的基本要求。张德江委员长提出:科学立法,就是要求法律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非科学因素对立法的影响,体现的是法所调整社会关系发展的阶段性、特殊性,是立法者认识规律、追求真理的阶段性、相对性、局限性,是通往科学立法目标的必经阶段,是科学立法的一种特殊表现。
比如,可以完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定期通报、磋商、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方法论是,要坚持两点论,反对片面论。
七是,要充分考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平衡性。比如,在宪法和法律没有做出修改之前,司法改革中地方法院人事权统一管理的试点做法,是否属于重大改革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北京、上海、沈阳、深圳等地设立的巡回法院、巡回检察院是否属于重大改革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我国有宗教传统,又是多民族国家,宗教、民族问题不仅有历史基础和现实的合理性,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地方立法中也不宜简单地用认识论中的一些抽象范畴来统一划线,而应当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地理环境的立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二、科学立法的策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在立法策略上,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二是立法程序中的责任使命和政治智慧等因素,以及由此决定的对社会关系规律尊重和反映的程度。在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中,对立法的各类成本与效益进行比较衡量,对于判断立法科学化的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承认和尊重现实中各种非科学因素对立法的影响,本身也是科学立法。
所以,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内容的科学,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最有利于多数人表达意志和利益的民主程序,程序越民主,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就表达得越充分,立法的内容就越接近科学和真理。全国性的立法所反映的主要是某一领域全局性的规律,地方性立法反映的主要是某一领域局部性的规律。
这一方法用在宗教问题上,对共产党员提出的要求就是,一方面,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应当不相信宗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启动程序,是由宪法法律规定的,目前情况下要做大的改革,存在困难。
另一方面,立法实践常常走在研究的前面,立法实践急需研究成果回答的问题,又找不到依据,致使立法规定违背基本法理和实际,常常走弯路。笔者认为,各地方应当尽快健全完善法规立项的民主程序,在立法的源头上就把好民主这一关,从而保证科学立法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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